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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姓男子去年以時速112公里,在限速50公里的中壢區高鐵南路狂飆,遭移動式測速拍下,吃上8000元罰單,賴男不服打行政訴訟,桃園地院法官調查,速限從70公里驟降至50公里卻只畫在地上,未立牌警示,且警方設立的「前有測速照相」標誌太矮不符規定,撤銷罰單,賴男免罰。

賴男去年2月6日上午9點多,開車行經中壢區高鐵南路和文德路口前,限速50公里卻開112公里,超速62公里,遭警方以移動式雷達測速相機拍下,事後被開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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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男不服打行政訴訟,出示行車紀錄器主張路段前後都是限速70公里,中間突然降到50公里,卻僅標示於地面,道路兩旁都沒有號誌或標誌可以辨別,若前方車輛遮掩,根本看不到,且沿途都未看到「前有測速照片」警示牌,違反規定,請求撤銷處分。

法官調查發現,警方出示的「前有測照」警示標誌相片,依法必須距離地面120至210公分,但實際卻是標誌牌下緣緊貼路面邊緣,駕駛從遠方駛近,根本無法一眼辨識。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還發現,該路段是筆直的6線道,限速突然從70公里降至50公里、又再升為70公里,只有濾水器短短6秒鐘,但前後端70公里限速都有豎立標誌,50公里限速卻僅於地面繪設,也看不出該地因為地形特殊無法豎立標誌、警示速限變化,法官認為速限畫在地上,容易讓用路人為看清路面字樣,判決撤銷罰單,賴男超速免罰。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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