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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未事先報備;而且與傳銷商締結的書面契約未包括完整傳銷制度與商品或服務等法定應記載事項;所定傳銷商退出計畫或組織的猶豫期間與法令規定不符且不利於傳銷商,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處10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日前派員赴美安公司實施業務檢查,發現美安公司產品訂購單所載商品內容與報備資料不一致,包含變更「莫蒂膚膠原夾心唇膏」、「愛的奇蹟天然嬰兒護膚超值組」等商品的積分、停售「莫蒂膚惹眼棕眼線筆」及新增銷售「莫蒂膚炫燦唇膏-香氛罌粟」,都未在實施前向該會報備,美安公司所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因此除了處以罰鍰,並要求在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應立即停止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的違法行為,以及將改正情形送該會備查。【中央社/台北23日電】公平會今天表示,美商美安美台台灣分公司從事傳銷,變更傳銷制度與銷售商品卻未報備,與傳銷商締約缺乏完整應載事項,不利傳銷商,違反多層次傳銷法,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美商美安美台是一家產品代理和網際網路行銷公司,從事一對一行銷,總公司設於美國, 2005年8月赴台灣設點營運,主要經營產品包含營養輔助食品、化粧品、生活、環保與家用清潔用品,透過積分與現金回饋機制吸引民眾加入傳銷行列。公平會日前派員赴美安公司實施業務檢查,發現美安公司產品訂購單所載商品內容與報備資料不一致,包含變更「莫蒂膚膠原夾心唇膏」、「愛的奇蹟天然嬰兒護膚超值組」等商品的積分、停售「莫蒂膚惹眼棕眼線筆」及新增銷售「莫蒂膚炫燦唇膏-香氛罌粟」,均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此外公平會表示,美安公司傳銷商品的積分、夥伴商店店名與其佣金比例,以及新人快速組合的商品內容,未載於參加契約,而須傳銷商自行上網查詢列印。然而,這些資訊屬於傳銷商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告知的法定事項,美安公司與傳銷商締結的書面參加契約,並未記載完整傳銷制度與商品或服務等有關事項,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另,美安公司與傳銷商締結的參加契約猶豫期間為14日,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規定的30日不符,猶豫期不同,將影響美安公司向傳銷商以原購價的100%或是90%來買回所持商品、及其商品價值減損的計算基礎,契約條款顯然不利於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3款規定。根據上述具體違法事項,公平會今天決議,處美安公司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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